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11 月 25 日最高檢開新聞發布會說,現在只要婚前兩人有穩定共同生活的事實(比如長期一起住、搭伙過日子),就會被認定成法律上的 “家庭成員”;而且不光動手打人算家暴,長期冷暴力、情感操控、經濟控制這類精神傷害,也被算成家暴了。另外還明確了兩點:一是對長期家暴、或者因為酗酒賭博吸毒家暴的人,會依法重罰;二是如果受害者是長期被家暴,忍無可忍反擊傷了 / 殺了施暴者,會根據情況從輕處理,符合正當防衛的還可,能不批捕、不起訴。最后也說了,被家暴可以報警、找婦聯或居委會幫忙,還能要 “家庭暴力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 保護自己。
這個新聞出現,現在網上有很多熱議,一方面這的確保護了很多情侶同居的一些去哪一,被認定為家庭成員,如果有家暴現象,或者冷暴力、PUA、經濟控制和情感操控等現象就會認定為家暴,這個是好事情!
同時長期家暴或者酗酒吸毒家暴的現象,會重罰,特別是如果長期施暴如果被反殺或者反擊會從輕處理或者被判定為正當防衛,這也保護了弱者,敢于面對家暴,敢于對待不公,這讓我想起了《我經過的風暴》,最后妻子忍受不了反殺了丈夫的這一幕,的確很好的保護了弱者權益!
對于很多人的權益也是一種保障,家暴一直沒有解決好一個問題,那就是婦聯倡導的,主要針對的是女性權益更多一點,但男性如果被家暴了被PUA了,被情感操控了,那算不算家暴,這個也很重要!不能認定女性就是戀愛和婚姻中的弱者,男性就不會是弱者了!
當然家暴的認定從來不該和性別綁定,男性受害者的權益同樣值得被重視和保障—— 這也是最高檢此次新規的核心原則之一。
從法律邏輯來看,最高檢明確 “婚前同居關系認定為家庭成員”“精神虐待(包括 PUA、情感操控)屬于家暴”,并沒有限定 “僅保護女性”。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只要處于共同生活狀態,遭受了身體傷害或精神層面的控制、摧殘,都符合家暴的認定標準,都能享受同等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