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引發關注:男子劉某分手后要求前女友彭某返還戀愛期間18852元轉賬,法院全案駁回其訴求,其中備注“彩禮”的3500元轉賬也未被認定為彩禮性質。
戀愛轉賬起糾紛:小額紅包+“彩禮”備注引爭議
劉某(1992年生)與彭某(1996年生)2024年5月通過微信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交往期間,劉某多次向彭某轉賬,包含520元、1314元等代表“我愛你”“一生一世”的特殊含義紅包,還有一筆3500元轉賬備注為“彩禮”。
2025年3月雙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劉某主張這些轉賬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要求彭某返還18852元及律師費、訴訟費。不過,彭某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
法院:小額轉賬是愛意表達,3500元“彩禮”實為買手機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轉賬多為20 - 520元的小額款項,符合戀愛中表達愛意的贈與特征,不構成彩禮性質。
針對爭議最大的3500元“彩禮”轉賬,法院查明關鍵事實:2024年5月18日彭某提過手機損壞,劉某主動提出送手機;5月19日彭某選定手機型號,因賬號收款限制還申請了解禁;5月20日轉賬時,劉某備注“彩禮”,卻對彭某說“可以啦哈哈”“情人節快樂哦”,彭某收款后也回復“情人節快樂”“怎么給我轉那么多”——這筆錢實際是劉某給彭某買手機的贈與,并非以結婚為前提的彩禮。
普法視角:戀愛轉賬咋界定?彩禮與示愛贈與有啥區別?
此案聚焦“戀愛轉賬性質認定”核心法律問題。彩禮是我國傳統婚俗中,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財物贈與,若婚期未達成,接受方通常需返還;而戀愛期間小額示愛轉賬(如520、1314元紅包),因帶有情感表達屬性,一般被認定為無償贈與,分手后無需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