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為乾崑智駕ADS4的宣傳片在網絡上引起爭議。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該宣傳片多次展示車主的雙手離開方向盤,但車輛平穩運行、甚至能避開障礙物等畫面。雖然宣傳片頭出現了相關免責聲明,仍讓部分網友質疑該宣傳片涉嫌虛假宣傳。4月23日15時許,該則宣傳片相關微博疑似刪除或隱藏,現已無法看到。
4月24日,兩位律師分別向紅星資本局分析稱,雖然片頭有相關的免責聲明,不過宣傳片的整體內容與提示明顯矛盾,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該宣傳片仍可能因“整體內容引人誤解”被認定為虛假廣告。
宣傳資料下方有小字
“法律法規放開后會第一時間同步上市”
此前的ADS4宣傳片中,車主的雙手離開方向盤,在車內和其他朋友一起唱歌、化妝、看文件或是撥打視頻電話。在此過程中,車輛還能繞開地上的障礙物,在大雨中穿梭。

▲截圖自華為ADS4宣傳片
4月24日,紅星資本局探訪2025上海國際車展華為乾崑展臺,該展臺的工作人員告訴紅星資本局,華為ADS4支持L3級別,不過,該級別的自動駕駛在法律法規上還未完全放開,僅發放了試點牌照,可在部分區域測試、運營。
根據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L3級別為有條件自動駕駛。
工信部副部長辛國斌今年3月曾表示,將加快自動駕駛產業化發展,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完善標準體系,有條件批準L3級自動駕駛車型生產準入,推動道路交通安全保險等法律法規完善。
華為乾崑展臺的工作人員還向紅星資本局表示,等到國家法律法規放開了,華為ADS4會在第一時間同步上市,通過OTA更新。
紅星資本局在展臺看到,ADS4資料的下方,有小字強調稱,“L3有條件自動駕駛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為前提,并不代表現已搭載HUAWEI ADS的乘用車具備高速L3功能。”

▲華為乾崑展臺 紅星資本局攝
正因L3級別的自動駕駛尚未完全放開,因此有網友認為,該宣傳片可能會誤導大眾認為當前的自動駕駛技術能讓車主解放雙手,脫離方向盤去做別的事情。
能否規避廣告法?
律師解讀:免責聲明無法完全規避
早在4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組織召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工作推進會。會議強調,汽車生產企業不得進行夸大和虛假宣傳。
那么,ADS4的宣傳片是否算夸大和虛假宣傳?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在宣傳片的片頭,還有文字稱“本視頻僅為廣告創意”“不代表車輛當前具有實際功能”“若實際道路使用,駕駛員仍需保持關注并予以接管”。
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放告訴紅星資本局,上述免責聲明無法完全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下稱“《廣告法》”)中規定的責任,該宣傳片仍可能因“整體內容引人誤解”被認定為虛假廣告。
韓放認為,根據《廣告法》及司法判例,免責聲明的效力需結合廣告整體內容判斷。《廣告法》禁止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結合工信部最近的規定,若廣告通過具體場景、畫面或語言暗示功能(如展示駕駛員雙手脫離方向盤、進行化妝等行為),而實際產品功能無法達到該效果,即使有免責聲明,也可能被認定為“整體內容引人誤解”。宣傳片中車主各種脫手操作的行為可能讓消費者誤以為車輛具備L3級別及其以上的自動駕駛能力。
另外,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宋文彬也向紅星資本局表示,虛假宣傳是指商品或服務的宣傳內容與商品或服務的客觀情況不符。我國在《廣告法》等法律中對產品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的情況均有所規制,實踐中對于虛假宣傳認定的核心判斷標準是廣告商投放的廣告是否具有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等信息的虛假宣傳,或是否以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并非直接對產品各類信息作虛假描述或是虛假允諾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虛假宣傳。
宋文彬認為,如果廣告宣傳引人誤解,如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同樣會被認定為虛假宣傳。而對于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實踐中主要從其客觀行為方式造成的后果,即是否引人誤解著手。“引人誤解”是構成引人誤解虛假宣傳的最終標準或根本標準。也就是說,即使在有明確的免責聲明的前提下,如果廣告商投放的廣告達到了引人誤解的判斷標準,仍可能構成虛假宣傳。
“宣傳片中大量展示‘雙手離開方向盤’功能。若該功能尚未實現(僅作為未來愿景),則可能直接構成《廣告法》第28條‘虛構使用效果’的虛假廣告認定。雖然在片頭標注‘本視頻僅為廣告創意’‘不代表車輛當前具有實際功能’等說明,可能被視為對消費者的提示與免責聲明,但若廣告整體內容與提示明顯矛盾,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仍然可能構成虛假宣傳。”宋文彬對紅星資本局說。
韓放還向紅星資本局表示,結合記者提供的信息,“因為華為ADS4尚未投入市場,加上宣傳片已經從網絡上撤除,還未發生損害后果,責任尚在民事和行政范疇,但值得所有智能汽車行業企業引以為戒,企業需在營銷創意與合規性之間謹慎平衡,避免因激進宣傳引發法律風險與輿論危機。”